江苏盐城,李女士在健身房锻炼的时候因为嫌碍事儿就把手上的戒指摘下来放在了置物架上,健忘的李女士走时忘记自己曾把戒指摘下放在置物架上了,直到四天后才想起来寻找,寻找未果的李女士就选择了报警。
可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警方找到了拿走戒指的人,拿走戒指的男子却称自己把戒指扔了,并拒绝李女士提出了照价赔偿。李女士称自己丢失的戒指价值八千多元,捡走戒指的蔡某既然不能把戒指还回来,那就赔钱。而蔡某则称节制自己还不了,在捡到戒指之后,自己拿着戒指去了首饰寄卖行,寄卖行的工作人员鉴定称这个戒指就是个塑料戒指,根本不值什么钱,所以自己走出店后随手就把戒指扔到了店旁的垃圾桶里了。
无奈之下,李女士决定将蔡某告上法院索赔八千多元,当然大家也不用怀疑李女士是狮子大开口,李女士既然敢报警找戒指,又到法院告状,那李女士这个戒指的价值也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的。
这起案件的重点并不是戒指的价值,而是男子拾金而昧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蔡先生捡到了李女士遗忘在健身房的戒指,按照《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捡到戒指之后,蔡先生应当妥善保管戒指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而不是将其扔掉,如果是扔掉的,那么就是故意导致遗失物灭失的行为,对此就要赔偿戒指的损失了。
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还是法律要求,不是自己的东西,捡到之后就有义务归还给物主。无法亲自归还的也要把遗失物交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保管。